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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適用方式有哪些

人身侵權律師解答 閱讀(5.67K)

剝奪政治權利在適用方式上,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在適用物件上,既包括嚴重的刑事犯罪,也包括一些較輕的犯罪。
1、剝奪政治權利附加適用的物件。根據刑法總則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物件,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的物件。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是作為一種不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輕刑,適用於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主刑的罪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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