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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如何執行 | 適用於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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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如何執行,適用於哪些情形?

說到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該如何執行的問題,其實我們可以從執行機關是誰入手分析。針對不同的刑事處罰,我國法律規定了不一樣的執行機關。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詳細分析一下這方面的內容。

一、剝奪政治權利如何執行

(一)由監獄管理機關執行。

刑法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判決生效後,即送往監獄接受教育改造和強制勞動改造,在主刑執行期間,監獄管理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施行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如果罪犯在主刑還未執行之時,其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已執行完畢,就失去了對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懲罰、教育、警戒作用。

(二)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應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法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主刑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執行附加政治權利。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監獄在主刑執行完畢或者罪犯假釋時,應將其剝奪政治權利的起止期限在釋放證或者假釋證上註明連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一併轉交其居住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在其居住地公佈,待其執行完畢時應當宣佈,恢復其應享有的政治權利。

二、剝奪政治權利適用於哪些情形

根據《刑法》第56條第1款的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的規定:根據刑法第56條規定,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關於獨立適用剝奪政治的物件,根據《刑法》第56條第2款的規定: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主要適用於雖然實施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但罪行比較輕,在一定聚眾性的犯罪中屬於一般參加者,刑法規定可以單處剝奪政治權利。如,有的人實施了公然侮辱他人的犯罪行為,已構成犯罪,但其罪行危害不大的。

根據以上介紹,我們知道對於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法律規定的執行機關包括監獄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由於剝奪政治權利是附加刑,因此還需要看其主刑是怎樣的,才能確定具體的執行機關。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