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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只能附加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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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只能附加適用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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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有哪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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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第56條規定了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幾種適用情形,現整合如下:

1、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注意這裡的表述,只要是危害了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管處以何種主刑,都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對國家的領土、主權和制度等構成威脅,而政治權利是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如果再讓其行使政治權利,則不利於國家安全,因此法律規定應當剝奪。

2、 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是因為既然犯罪分子被判處無期或死刑,則說明其罪行非常嚴重,國家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是從政治上對其進行否定和譴責,此外,也有利於為禁止他們出版著作提供法律依據;

3、 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同樣,應該注意這裡的表述是“可以”,也就是法官可以結合案情考慮,可以剝奪,也可以不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