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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內容有哪些 | 剝奪政治權利由誰執行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4.72K)

剝奪政治權利內容有哪些,剝奪政治權利由誰執行

犯罪嫌疑人涉嫌某些特殊犯罪時,法院除了判處刑罰來限制其人身自由,有時候還會剝奪犯罪嫌疑人的政治權利,對此很多人就有疑惑,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哪些權利,剝奪政治權利時由誰執行呢?這個問題,本站小編下文做了解答,供大家閱讀。

一、剝奪政治權利由誰執行

1、由監獄管理機關執行;

《刑法》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判決生效後,即送往監獄接受教育改造和強制勞動改造,在主刑執行期間,監獄管理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施行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如果罪犯在主刑還未執行之時,其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已執行完畢,就失去了對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懲罰、教育、警戒作用。

2、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應由公安機關執行。刑法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主刑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執行附加政治權利。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監獄在主刑執行完畢或者罪犯假釋時,應將其剝奪政治權利的起止期限在釋放證或者假釋證上註明連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一併轉交其居住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在其居住地公佈,待其執行完畢時應當宣佈,恢復其應享有的政治權利。

二、剝奪政治權利主要是剝奪哪些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職務。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工作,但是不能擔任領導職務。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定的,公民可以參加選舉活動,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選舉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即參加投票選舉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公民可以被提名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候選人,當選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當然不能享有此項權利。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所謂言論自由,是公民以言語表達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響、繪畫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會表達思想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一定宗旨組成某種社會組織的自由;集會自由和遊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自己見解和意願的自由,只是表達的方式不同。這六項自由,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發表意見、參加政治活動和國家管理的自由權利,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行使這些自由。

由上可知,犯罪嫌疑人判處的刑罰不同,剝奪政治權利的機關也是不一樣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就是由監獄執行的,要是判處拘役管制等較輕的刑罰,則是由公安機關來剝奪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的。要是你對此還有任何的疑問,不妨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