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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有哪些情況?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16W)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有哪些情況?

我們知道,剝奪政治權利影響到犯罪分子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剝奪政治權利包括附加剝奪和獨立適用兩種,但法官在判刑的時候,也要先看罪犯觸犯的罪名是否規定的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才行。那麼,通常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有哪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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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第56條規定了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幾種適用情形,現整合如下:

1、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注意這裡的表述,只要是危害了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管處以何種主刑,都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對國家的領土、主權和制度等構成威脅,而政治權利是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如果再讓其行使政治權利,則不利於國家安全,因此法律規定應當剝奪。

2、 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是因為既然犯罪分子被判處無期或死刑,則說明其罪行非常嚴重,國家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是從政治上對其進行否定和譴責,此外,也有利於為禁止他們出版著作提供法律依據;

3、 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同樣,應該注意這裡的表述是“可以”,也就是法官可以結合案情考慮,可以剝奪,也可以不剝奪。

二、剝奪政治權利如何獨立適用?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附加和獨立適用兩種。作為一種資格刑,如果附加適用,如上文所提及的,是比較嚴厲的一種刑罰方法;如果是獨立適用,則是一種輕刑而適用於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具體來說,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主要適用於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管制以上刑罰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典分則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於以下幾類的犯罪:

1、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非法拘禁罪,侮辱罪,誹謗罪,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破壞選舉罪等;

2、危害國家安全罪中的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等。

3、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等。

4、危害國防利益罪中的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劫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等。

從上述列舉的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罪名可以知道,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範圍主要限於刑法典分則前四章的一些犯罪。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能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

通過上文的闡述,相信大家都瞭解了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有哪些,這裡的附加剝奪其實也就是附加適用,屬於具體的適用方式。換言之,這種情況下還會對罪犯同時判處主刑的。如果被判的主刑是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話,那此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就是終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