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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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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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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剝奪政治權利主要是用在以下犯罪分子身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故意殺人、毒害他人、暴力強姦他人、搶劫他人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我國剝奪政治權利處罰主要是指,剝奪犯罪分子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以及犯罪分子發表言論、出版、集會的權利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