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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3年緩刑4年什麼意思?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01W)

判3年緩刑4年什麼意思?

判3年緩刑4年什麼意思,緩刑是對罪犯實行考驗的期限,緩刑期限應當高於判刑期限,但是不能超過5年緩刑期,罪犯在考驗期內遵守法律法規,沒有犯罪行為,緩刑期滿不執行原判,如果在考驗期內,又重新犯罪,應當撤銷緩刑,前罪和後罪合併,實行數罪併罰。

判刑3年緩刑四年是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四年。緩刑是我國的一種刑法執行制度。即對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符合緩期條件的罪犯確定一定的考驗期限,這個考驗期限要高於或等於原判刑罰。但緩刑考驗期最長不能超過5年。如果被判處緩刑的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間沒有重新犯罪或發現其他以前犯的罪,沒有其他違反緩刑考驗規定的行為,考驗期滿,原判就不再執行。否則,要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一、緩刑考驗期應遵守的規定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而且,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為嚴肅緩刑的考察執行,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仍留原單位工作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一般不得調動工作。對緩刑考驗期已經過二分之一以上,並有認罪、悔罪態度,工作表現良好,確因工作特殊需要調動的,應當由所在單位報經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批准後辦理調動手續。

二、根據刑法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存在以下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我國刑法中對軍人違反職責罪還有特別緩刑的規定,即在戰時,對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如何執行緩刑

三、緩刑的考驗期限 人民法院在宣告緩刑時,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確定適當的緩刑考驗期限。

只有經過一定的考驗期限,才能考察被緩刑的犯罪分子是否接受改造、重新做人,這樣才能使緩刑制度發揮積極的作用。 根據《刑法》第73條第3款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兩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綜上所述,判3年緩刑4年什麼意思,原判刑期應當低於考驗期,原判拘役的,緩刑期限應當高於兩個月,原判5年有期徒刑的,緩刑期限應當高於1年,緩刑期間的罪犯應當留在原單位工作,不能調動,緩刑期限超過一半,確實有特殊情況,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辦理調動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