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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是什麼意思?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7.78K)

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是什麼意思?

依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緩刑不屬於刑事處罰的一種,而是一種刑事處罰的制度措施。判處緩刑的犯罪人員如果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有機會被撤銷原有期徒刑的處罰,但也不是所有人都能符合緩刑的適用規定。那麼具體來說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是什麼意思?

一、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是什麼意思?

緩刑的執行程式是:由法院宣告緩刑後交有關機關執行。由於各國司法機關的體制和緩刑的內容不同,執行的機關也有區別。主要有二類。一類是原審法院或其委託的其他法院負責緩刑的執行。法院內設專門的執行法官或緩刑監督官,罪犯應定期與緩刑監督法官聯絡,報告情況,這一類佔絕大多數。

另一類是由特設的保護觀察機關執行,由原審法院指導。美國、日本等少數國家設有這樣的機關。此外,我國的緩刑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宣告緩刑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後,人民法院應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由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的適用情況是什麼?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除此之外如果犯罪人員屬於75週歲以上的老人、懷孕期間的婦女等不適宜服刑的情況,也可以適用於緩刑。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無再次犯罪的情形,則可免於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