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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三年緩刑四年是什麼意思、需要哪些條件?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99W)

判刑三年緩刑四年是什麼意思、需要哪些條件?

我們都知道只要犯了罪都是要受到法律的治裁的,懲罰有輕有重,如果是上升到犯罪的罪行,一般都是要考慮判刑的,但是法律也是有人情味的,對於那些犯罪輕節比較輕微而當時又迫於犯罪的人也有可能得到緩刑的機會,那就來了解一下判刑三年緩刑四年是什麼意思、需要哪些條件?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判刑三年緩刑四年是什麼意思、需要哪些條件?

簡單說,就是法院判決三年有期徒刑,暫不執行刑罰,在4年的緩刑考驗期內,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遵守緩刑考驗期規定的,4年後就不再執行刑罰。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的考驗期間內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緩刑適用的物件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緩刑犯的考察和處理有三種情況:

第一,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9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第二、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三,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並且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我國刑法中對軍人違反職責罪還有特別緩刑的規定,即在戰時,對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如何執行緩刑

1、緩刑的考驗期限 人民法院在宣告緩刑時,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確定適當的緩刑考驗期限。只有經過一定的考驗期限,才能考察被緩刑的犯罪分子是否接受改造、重新做人,這樣才能使緩刑制度發揮積極的作用。 根據《刑法》第73條第3款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兩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根據《刑法》第73條第3款的規定,緩刑考驗期限,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即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75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的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3、緩刑的考察 根據《刑法》第76條的規定,緩刑的考察機關的主體是公安機關,而由被宣佈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所在的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 特別提示: 緩刑考驗期不是刑期,因此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確定以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刑考驗期。

綜合上面所說的,法律是有剛也有柔的時候,法律是有人情味的,壞人得到了應有的處罰,好人得到了很好的利益保障,因此,判刑三年緩刑四年是什麼意思、需要哪些條件?就要看當時的案件情況,如果是表現的好,情節比較輕微,在者又符合條件的,法院一般是要考慮緩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