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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三年緩刑四年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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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三年緩刑四年是什麼意思

判刑三年緩刑四年的意思是指,被宣判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緩刑的的條件,暫時不執行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罰,給予四年的考驗期,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這四年內對其考察,該罪犯在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認真遵守法律規定,沒有出現新的犯罪,也沒有發現在判決之前有其他罪行的,那麼四年以後,就不再執行三年的有期徒刑刑罰,並且按照法律規定,還要公開予以宣告。

緩刑並不是對所有犯罪判刑的罪犯都適用,適用緩刑也是有法定條件的。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適用緩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首先,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是被判處拘役或是短期有期徒刑。短期有期徒刑是指三年(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屬於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不適用緩刑,同時,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和累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都不能適用緩刑。

第二,犯罪分子必須要有悔改表現,俗話說得好,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在有悔改表現之上,人民法院認為對該罪犯適用緩刑確實對社會不會造成危害的,可以適用緩刑。對於所謂的確實不會造成社會危害,需要法院根據該罪犯所犯的本罪的具體情節、犯罪動機、悔罪表現、受害人對其的態度等等一系列的情況來考慮。所以,想要緩刑的罪犯,自身也是要拿出態度與做相應的事情的,通過與律師交流,如何爭取被害人的諒解,有立功的機會一定不要放過等等,爭取緩刑。

對於緩刑的考驗期限,法律也有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罪犯適用緩刑的,緩刑考驗期在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少也不能小於兩個月;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的緩刑考驗期也是在刑期以上五年以下,最少不能小於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