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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裁定失職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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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裁定失職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一、執行裁定失職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物件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威信;  

2、本罪的客觀方面是在執行判決和裁定活動中濫用職權,非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給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3、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人員;  

4、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故意犯罪。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非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給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給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條件是什麼?

(一)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

(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

(四)情節嚴重的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執行裁定失職罪的構成要件體現在四個方面,分別是客觀要件,客體要件,主觀要件以及主體要件,認定這項罪名之後,需要對行為人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涉案情節嚴重,給當事人造成重大利益損失的,也可以對行為人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