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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職罪的構成要件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3W)

失職罪主要表現為國家機關人員在執行公務、履行合同、環境監管等方面存在未盡職責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財產權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背離市場活動的基本原則,徇私舞弊必然會使國有公司、企業的正常活動遭到破壞,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損害從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間接故意與過失構成。行為人的行為雖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卻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並不希望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其對此損害結果的發生多出於過失,亦不排除間接故意。

失職罪的構成要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