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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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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體要件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權益。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主體要件

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過失,故意不構成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犯罪行為人可以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認定此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判決、裁定失職又收受他人的賄賂,構成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和受賄罪的,屬於牽連犯的行為,按照其中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他人的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於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來說,一定不能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在人民法院結合案件的情況做出了有關的判決以及裁定之後,相關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一定要及時的、按照規定來執行,如果是存在失職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