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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量刑適用的罪名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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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罪量刑適用的罪名規定是什麼?

定罪量刑適用的罪名規定是什麼?

定罪量刑適用的罪名規定是必須嚴格按照《刑法分則》當中所規定的某一犯罪的構成要件,才能夠確定具體的罪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如下所述: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認定這種犯罪時,就必須嚴格掌握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擴大解釋,也不能任意縮小其範圍,混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導致定罪不準,量刑不當。

(二)區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及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區別兩者的標準是看使用危險方法實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險方法,殺人、傷人或毀壞公私財物,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本法第232條、234條、275條的規定,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依照本條和本法第115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穀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對於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實主要認定具有這樣的行為,那麼一般就會被認定為犯罪。也就是說此時即使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也是會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結合《刑法》中的規定,這個時候一般是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間進行處罰。但如果情況嚴重的話,那麼最高可以對行為人判處死刑。

在當代的社會,不論是什麼樣的犯罪行為,都必須要經過法院的審理,判決之後才能夠確定。否則的話是不屬於犯罪行為,不需要對於犯罪嫌疑人員來進行一定的處罰。至於如何來進行定罪,應當嚴格地按照《刑法》當中的構成要件來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