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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盜竊罪定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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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盜竊罪定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修改盜竊罪定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1、犯盜竊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所謂“數額較大”,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較大的起點為25份。另外,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亦應依本幅度量刑即處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判處罰金,應當在1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2倍以下判處罰金;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罰分子,應當在1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判處罰金(下同)。

2、犯盜竊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罰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所謂數額巨大,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千元至2萬元以上。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巨大的起點為250份。其他嚴重情節,是指除數額巨大以外的其他嚴重情節。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盜竊金融機構的;

(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4)累犯;

(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二、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是怎樣的?

1、《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執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2、《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很多人對於盜竊罪的定罪量刑並不是特別清楚。實際上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對於盜竊罪還是做出了一定的修改的,只要達到盜竊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就可以對此立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