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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具體量刑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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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資金罪具體量刑規定是什麼?

挪用資金罪具體量刑規定是什麼?

挪用資金罪具體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 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8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挪用資金罪量刑。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0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一百三十條【緩刑適用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挪用資金數額40萬元以上或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15萬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贓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節嚴重的;

(四)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

二、挪用資金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很多的經濟型別的犯罪都是根據其所獲得的一些金額來進行量刑。比如說挪用資金罪,如果挪用資金超過,並且資金的大小是屬於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