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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限制減刑的適用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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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限制減刑的適用規定是什麼?

一、職務犯罪限制減刑的適用規定是什麼?

職務犯罪限制減刑的適用規定是觸及到職務型別的犯罪的時候,應當被限制減刑,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因為相關的犯罪行為產生的時候被定罪量刑,那麼是不能夠隨意的進行一個減刑的,主要還是因為該型別的犯罪分子他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相繼公佈,並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的規定: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五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年。也就是說,無論如何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都要服滿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二、不服限制減刑決定怎麼辦

被告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減刑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

高階人民法院審理或者複核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並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為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適當,但判決限制減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撤銷限制減刑。

高階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上訴案件,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發回重新審判。確有必要限制減刑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

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為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對被告人限制減刑。

在當代社會職務的廉潔性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對於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來說,他們所代表的一個形象是政府和國家的整體形象,必須要讓老百姓滿意信任才能夠真正的為老百姓來做出一定的服務,否則的話該型別如果存在著一些犯罪的話,必須要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