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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運用資金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6.27K)

一、違法運用資金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什麼?

違法運用資金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什麼?

違法運用資金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之一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法運用資金罪】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客觀要件

違法運用資金罪是指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情節嚴重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違法運用資金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情節,對於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和量刑處理情況,是需要由法院對不同的涉案金額大小來進行辦公室後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判決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