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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量刑規定中對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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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量刑規定中對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最高法院量刑規定中對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1、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規則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實際上,除了犯罪嫌疑人非法持有的毒品數量之外,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及其他的犯罪細節確定基準刑,但非法持有的毒品數量對量刑產生的影響是很大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最嚴厲的量刑標準是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