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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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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刑法對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凡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裝置的,應以破壞電力裝置罪追究刑事責任;盜竊、破壞鐵路線路上的器材或者行車設施的零件、部件,危及行車安全的,應以破壞交通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油田機器裝置的,應以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追究刑事責任;盜竊通訊裝置價值數額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構成破壞通訊裝置罪的,或者盜竊通訊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以破壞通訊裝置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臺、站(包括有線廣播電視臺、站,下同)和廣播電視傳輸網的下列設施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一)廣播電視訊號發射設施,包括天線、饋線、塔桅(杆)、地網、衛星發射天線及其附屬裝置等;

(二)廣播電視訊號專用傳輸設施,包括電纜線路、光纜線路(以下統稱傳輸線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專用傳輸通路、微波站、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轉播裝置及其附屬裝置等;

(三)廣播電視訊號監測設施,包括監測接收天線、饋線、塔桅(杆)、測向場強室及其附屬裝置等。

傳輸廣播電視訊號所利用的公用通訊等網路設施的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於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具體量刑處理情況,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分子利用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造成了違法事實但未構成犯罪的,可以由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