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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定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2W)

一、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定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定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依據《刑法》

第二百零四條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二條 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 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二、界限認定

(一)本罪與偷稅罪的界限

兩罪同屬危害稅收犯罪,但在犯罪構成諸要件方面有著顯著區別:

偷稅罪通常是納稅人在商品的國內生產、銷售環節,實施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報納稅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手段,逃避應繳納的稅款,騙取出口退稅則是行為人在商品的出口環節,採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稅款。應當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環節,只有行為人在根本沒有出口貨物,而採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才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

(二)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欺騙性是該罪的本質特徵。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單位或個人以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為目的,採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搞假貨物報關出口騙取貨物出口報關單、內外勾結提供出口收匯單證等欺騙手段、非法組織虛假的出口退稅憑證,在根本未交納稅款的情況下,從稅務機關或出口企業騙取出口退稅款的行為。因此、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實質上是一種詐騙的行為。

(三)本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界限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稅收徵管和發票管理制度,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勂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騙取出口退稅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同屬危害稅收徵管類犯罪,兩罪既有區別、又有聯絡。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商品的國內生產、銷售環節實施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騙取出門退稅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在商品的出口環節實施假報出門或者其他騙取出口退稅款的行為。其聯絡主要表現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本身是行為人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實施又以行為人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為必要的環節。

本罪與偷稅罪的姐現在於,本罪的客體是因進出口產生的退稅稅款,而偷稅罪則是違反一般的稅收繳納法律。本罪與詐騙罪的區別在於,本罪是針對進出口退稅實施的欺詐行為,且其中可能存在串通行為,因此有可能不存在受騙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