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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公司債券罪既遂的定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47W)

一、變造公司債券罪既遂的定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變造公司債券罪既遂的定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I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是規定即按個人犯本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特徵是: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擾亂、破壞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

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偽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2、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3、擾亂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

4、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屬一般主體;

本罪在主觀上的表現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為目的的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的債券行為是違反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二、立案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三條[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刑法法條

第一百七十八條【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現實生活當中,公司的債權是指公司為了進一步的擴大經營規模,向社會發布的一種債券,這種債券必須是屬於真實的,如果變造公司的債券將會構成《刑法》中變造公司債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