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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批捕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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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批捕後怎麼處理?

一、犯罪嫌疑人批捕後怎麼處理?

批捕後還要經歷的程式:

(1)案件偵查:批捕後,公安機關會對案件繼續深入偵查。並會隨時提審犯罪嫌疑人,做訊問筆錄。

(2)移送檢察院: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將案件移送檢察院。

(3)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會對案件進行審查,構成犯罪的,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4)法院開庭審判:法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對證據確鑿、涉嫌犯罪的,安排時間開庭審理。

(5)向犯罪人送達判決書:法院製作刑事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犯罪人。

(6)上訴期:法院送達判決書後,如不服判決,在規定時間內提出上訴。

《刑訴法》對上述問題均有規定。從被捕到判刑,大概經歷三四個月時間。複雜案件經歷時間還會長一些。

二、批捕相關條例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批捕以後還需要經歷一系列過程,也就是說除了公安機關對案件的再次偵查,以後還要將案件情況遞交給檢察院,有檢察院對法院進行。上訴,然後由法院對案件當事人進行開庭審判,如果最終證據確鑿,那麼會向犯罪嫌疑人下達最終的判決書最後還有一個上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