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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自願發生性行為算強姦嗎

強姦辯護 閱讀(2.72W)

孩子自願發生性行為算強姦嗎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如果男子強行與女子發生性行為的,就認定為強姦,以強姦罪來定罪處罰,但是有的人對此就有疑惑,要是孩子自願發生性行為算強姦嗎?這個問題,大家可以閱讀本站小編下文講解。

一、孩子自願發生性行為算強姦嗎

一般情況下,如果孩子之間自願發生性行為是不算強姦的,但是如果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強姦罪的特徵有哪些

(1)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使婦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的男子。

(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強行姦淫的目的。

具備的特徵:

1、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

判斷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要結合性關係發生的時間、周圍環境、婦女的性格、體質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將婦女是否反抗作為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願的惟一要件。對於有的被害婦女由於受到威脅、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應認定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志。同無責任能力的婦女(如呆傻婦女或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係的,由於這些婦女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因此無論其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婦女罪。

2、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這裡所說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施以毆打或人身強制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婦女就範,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殺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親屬相威脅的;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的;利用職權、撫養關係、從屬關係及婦女孤立無援的環境相脅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為婦女治病而進行姦淫的;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的;將婦女灌醉、麻醉後進行姦淫的等等。

三、強姦罪如何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孩子自願發生性行為算強姦嗎?一般情況下是不算強姦的,當然也有例外,比如對方是14週歲以下的幼女,這種情況下無論幼女是否同意,都會認定男子構成強姦罪,而且我國對強姦罪處罰是比較重的,嚴重的情況下甚至可能被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