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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滿14歲發生性行為違法嗎?

婚姻家庭法規 閱讀(2.66W)

一、女孩滿14歲發生性行為違法嗎?

女孩滿14歲發生性行為違法嗎?

年滿14週歲,如果是女孩自願就不算犯法,和14歲以下女孩發生性關係不管自願不自願都以強姦罪定罪處罰。在男女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範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願,屬典型的通姦行為。即使事後,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姦,或因女方事後反悔而告男方強姦,均不能定強姦罪。

犯強姦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強姦(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幾乎在所有的國家,強姦行為都屬於犯罪行為,並規定嚴厲的法定刑。規定強姦12歲以下幼女最高可判死刑。

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物件是女性。強姦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為。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採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強行姦淫的意圖。既可以直接對婦女進行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進行威脅,既可以是口頭脅迫,也可以是書面脅迫,既可以以暴力進行威脅。如持刀脅迫,也可以以非暴力進行威脅,如以揭發隱私、毀壞名譽相脅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養關係、從屬關係、職務權利等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不能一律視為強姦。問題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利用了這種特定關係進行脅迫而使婦女不敢反抗,而不在於有沒有這種特定關係。

二、與未成年人發生關係是否構成強姦?

1、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刑法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所以若對方是未滿14週歲的幼女,不管是以金錢,還是“感情”,抑或是欺騙等手段,只要與其發生了性關係,一律按強姦罪進行定罪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

(1)行為人是成年人的,明知而與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的,一律視為犯強姦罪。

(2)行為人是未滿14週歲未成年人的,不構成犯罪,但造成損害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必要時,可由政府收容教養。

(3)行為人是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未成年人的,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構成犯罪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如果對於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但造成損害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行為人是已滿16週歲的成年人的,與幼女發生性關係,一律視為犯強姦罪。

2、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3、若未成年人是已經年滿14週歲以上的女性,與之自願發生性關係,不會構成強姦罪。但通過暴力、脅迫等手段,違背對方意願,實施姦淫行為的,構成強姦罪,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4、如果未成年人(被害人)是未成年男性的,與之發生性關係,目前尚不構成強姦罪,但涉嫌構成強制猥褻罪,需要受到刑法處罰。

強姦屬於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為,對於未滿14週歲的孩子來說,只要與其發生性關係了,不管其自願的還是被迫的,都按強姦罪定罪處罰。關於此類問題,希望家長和學校都對孩子進行相關教育,在面對問題時,孩子才能夠辨別是非,當然如果遇到問題,就要用法律的手段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