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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幼女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2.5W)
同幼女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
強姦罪是一種嚴重的暴力犯罪,是指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或者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刑法為了加強對幼女的特殊保護,推定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不具有性自主權,因此,只要是明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就視為侵害女性的性自主權。
姦淫幼女性強姦罪與一般強姦罪還是存在一定區別的,比如兩者的即遂標準不同。一般強姦罪採用的標準為插入說,即施害者的性器官插入女性性器官才視為犯罪的即遂。但姦淫幼女性強姦罪則只要有性器官的接觸即視為犯罪即遂。
同時,一般強姦罪中由於有使用暴力脅迫等行為特徵,因此,只要是年滿十四周歲的,都可以構成一般強姦罪。但在姦淫幼女型強姦罪中,如果男方是年滿十四周歲但不滿十六週歲的,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又沒有產生嚴重後果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以上就是關於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的解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