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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精神病人發生關係算強姦嗎

婚姻家庭法規 閱讀(1.21W)

一、和精神病人發生關係算強姦嗎

和精神病人發生關係算強姦嗎

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都應以強姦罪論處。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 交的行為。

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發病期間發生性行為,婦女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強姦罪。

在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也應定強姦罪。認定強姦罪不能以被害婦女有無反抗表示作為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具體分析,精心區別。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 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強姦(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 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幾乎在所有的國家,強姦行為都屬於犯罪行為。

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強姦具備的特徵

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

判斷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要結合性關係發生的時間、周圍環境、婦女的性格、體質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將婦女是否反抗作為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願的惟一要件。對於有的被害婦女由於受到威脅、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應認定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志。同無責任能力的婦女(如呆傻婦女或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係的,由於這些婦女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因此無論其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婦女罪。

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這裡所說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施以毆打或人身強制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婦女就範,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殺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親屬相威脅的;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的;利用職權、撫養關係、從屬關係及婦女孤立無援的環境相脅迫等等。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為婦女治病而進行姦淫的;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的;將婦女灌醉、麻醉後進行姦淫的等等。

如果強行和精神病人發生性關係,那麼都是屬於強姦罪。除非在發生性關係的過程中,女性是屬於清醒的狀態,並且是屬於同意的狀態。那麼這個時候就不會構成強姦罪。因此具體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