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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男方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係是強姦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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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男方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係是強姦罪嗎
強姦(又叫性暴力、性侵害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幾乎在所有的國家,強姦行為都屬於犯罪行為,並規定嚴厲的法定刑。例如2018年8月6日,印度通過刑法修正案,規定強姦12歲以下幼女最高可判死刑。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或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因此,只要是在違背婦女意志的情況下,適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均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無論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在離婚後,均涉嫌犯罪。但是,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強行和女方性交的行為不以犯罪論處。
離婚後,作為孩子的父母之間就沒有了夫妻義務,男方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係,實際上就是男方違背女方的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女方發生性交的行為。男方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強姦罪的定義。因此,離婚後男方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係有關構成強姦罪。但是,必須經過法院審理,由法院判決定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