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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自願發生性行為構成犯罪麼?

強姦辯護 閱讀(2.54W)

一、未成年自願發生性行為構成犯罪麼?

未成年自願發生性行為構成犯罪麼?

與沒滿14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不論是否自願,涉嫌強姦罪,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是男孩的,構成猥褻兒童罪。

與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不管對方是否自願,都是違法行為,如果是女孩會涉嫌強姦罪,如果是男孩會涉嫌猥褻兒童罪。 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對自己的性自主權做出處分,所以如果是自願發生性關係,不構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規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 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強姦是什麼?

根據刑法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這一犯罪的主體一般是男子。教唆、幫助男子強姦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共犯。強姦罪的客觀行為為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它具有以下特徵:

1、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

判斷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要結合性關係發生的時間、周圍環境、婦女的性格、體質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將婦女是否反抗作為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願的惟一要件。對於有的被害婦女由於受到威脅、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應認定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志。同無責任能力的婦女(如呆傻婦女或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係的,由於這些婦女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因此無論其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婦女罪。

2、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這裡所說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施以毆打或人身強制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婦女就範,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殺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親屬相威脅的;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的;利用職權、撫養關係、從屬關係及婦女孤立無援的環境相脅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為婦女治病而進行姦淫的;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的;將婦女灌醉、麻醉後進行姦淫的等等。

根據未成年人的判斷能力,認識能力,我國刑法規定,即使未成年人自願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也是構成犯罪的,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權利,行為人不能報僥倖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