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姦辯護>

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嗎?

強姦辯護 閱讀(5.65K)

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嗎?

最近,時常發生婦女違背男性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情況。那麼按照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嗎?另一方面,一旦符合強姦罪的犯罪構成,就要面臨嚴峻的刑法處罰,那麼具體來說強姦罪如何量刑?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嗎

1、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可以看出,刑法對於強姦罪的物件僅僅限定在女性,並未將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進行法律規範。根據法無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強姦”男性行為並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姦罪。假如行為人把男的誤認為婦女而著手實行強姦,並且完成“強姦行為”,並不構成強姦罪。

實踐中,法院判決大多是“故意傷害罪”。如果由於物件是男性而強姦不能的情況下,以強姦未遂定罪。視當時情況如果是故意輕傷,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重傷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傷害(未遂)論處。

2、除上述問題以外,不能認定強姦罪的情形還包括:

(1)有些幼女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徵以及本人謊報年齡,確實認為不像幼女,主動要求或在幼女的主動要求下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的。根據《關於被告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的規定,該性行為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2)有的婦女與人通姦,一旦翻臉,關係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後,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於人等情況把通姦說成是強姦的,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3)第一次性行為是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並未告發,且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方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也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4)在婚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夫妻間也會發生一些強姦行為。一般認為,夫妻之間既已結婚,即相互承諾其共同生活,有同居的義務,雖然其同居義務是從自願結婚行為推定出來的倫理義務,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但只要是婚姻正常存續期間,也應排除該行為構成強姦罪。

二、強姦罪如何量刑

1、犯該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姦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3、強姦罪的加重情節:

(1)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3)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注意:這裡是婦女不是幼女;必須在公共場所當眾;這裡的當眾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當眾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4)二人以上輪姦的;(注意:這裡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個17歲的男子和一個13的男孩輪姦婦女的,17歲的男子要承擔二人以上輪姦的責任;輪姦未遂的定罪適用普通構成、量刑適用加重構成未遂)

(5)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注意:這裡的“致使”包括故意和過失,但必須強姦行為和加重結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關係,因此強姦致人自殺的屬於酌定情節,而不是這裡的法定加重結果。)

女性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的,按照我國現行的規定,並不會認定為強姦罪,因為主體不符合強姦罪的要求。通常情況下女性只有幫助男性實施強姦實行行為的時候,才能夠構成強姦罪。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