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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14歲的女孩自願發生性關係算犯罪嗎

強姦辯護 閱讀(2.71W)

一、跟14歲的女孩自願發生性關係算犯罪嗎

跟14歲的女孩自願發生性關係算犯罪嗎

算。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者,無論幼女自願與否均構成犯罪。如與已滿14週歲的女性自願發生性關係的,一般不算。

強姦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二、強姦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強姦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分別是: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物件是所有女性。

2、客觀要件

(1)強姦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為。

(2)須違背婦女意志。

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姦罪的本質特徵,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姦罪的基本特徵,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精心區別。同時,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強行與生活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仍應以強姦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姦其他婦女的,以強姦罪的共犯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姦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姦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慾的,則就不能構成強姦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

有的人認為只要是對方自願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的,即使對方還沒有成年,那也是沒有多大問題。但其實我國對幼女是給予了更多保護的。法律中就有規定,如果幼女尚未滿14週歲,此時不管幼女是否自願、是否同意,只要與之發生了性關係的,那麼就都以強姦罪論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