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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14歲的幼女 | 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

強姦辯護 閱讀(1.16W)

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14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


一、關於強姦罪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14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已於200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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