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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責任的含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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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責任的含義是什麼?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法律意識也逐漸增強,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懂得主動尋求有關部門的幫助。如果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侵害時,我們應該這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於這個問題,國家也頒佈了相關的法律。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國家賠償責任的含義是什麼?

一、國家賠償責任的定義

國家賠償責任是指國家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使公共權力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權力與合法利益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⑴產生國家賠償責任的原因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的不法侵害行為

⑵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國家;

⑶國家賠償責任的範圍包括行政賠償與刑事賠償兩部分。

二、國家賠償責任不承擔情形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申請人申請保全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二)因申請人提供的執行標的物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四)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員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變賣人民法院已經保全的財產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後果的;

(七)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三、國家賠償責任賠償情形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瞭解到國家賠償責任的含義。它就是指當國家機關的相關工作人員侵犯到公民或其他組織人員的合法權益時進行賠償的一種形式。我國為此頒佈了一部法律,裡面具體說明了在不同情況下的賠償方式,這部法律主要涉及刑事方面,包括錯捕,錯拘,以及對當事人進行錯誤刑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