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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的義務主體是怎麼定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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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的義務主體是怎麼定義的?

國家賠償的義務主體是怎麼定義的?

國家賠償的義務主體是根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國家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行使國家、檢察、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發生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過程中,因而有關國家賠償主體實際上涉及到國家、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三方,他們在國家賠償制度中分別有不同的定位。對國家賠償主體的掌握需要明確三個基本概念:國家賠償責任主體、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和追償權物件

刑事國家計算標準

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標準的原則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失得到適當的彌補,又要考慮國家的經濟和財力負擔狀況。我國國家賠償標準基本採用慰撫性原則。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計算標準

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損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人。減少的收人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申請司法賠償的程式

(1)違法行為得到確認。違法行為得到確認是司法賠償的前提,確認可以是由侵權機關主動地或依申請作出,也可以是其他有權機關作出。

(2)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作出錯誤決定或違法侵權行為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賠償或不賠償的決定。

(3)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4)向複議機關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具有終局效力。

綜合上面所說的,國家賠償的物件主要就是針對於因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的錯判或者疏忽的公民,但是國家的賠償也是有法律依據的,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可以進行要求賠償,所以,在申請國家賠償的時候,也一 定要找清楚主體是誰,這樣才能得到自己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