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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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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國家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國家賠償責任是指國家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使公共權力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權力與合法利益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產生國家賠償責任的原因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的不法侵害行為。

1、侵權行為主體要件。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侵權行為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2、侵權行為要件。侵權行為的存在是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即國家侵權行為的主體的哪些行為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

3、損害結果要件。損害結果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觀損害。即有損害,才會有賠償。

4、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職務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的行為的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結果之間必須有必然的、內在的、本質的聯絡。只有兩者之間具有這種聯絡,國家才負責賠償。

二、哪些情況下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申請人申請保全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2、因申請人提供的執行標的物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3、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4、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情形的;

5、被保全人、被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員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變賣人民法院已經保全的財產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後果的;

7、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的時候應該按照制度程式進行,即使對違法當事人作出處罰也不能損害其合法權益,否則可能造成侵權。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法院受理案件會先認定國家侵權責任是否成立,主要看主體是否國家工作人員,行為是否產生損害後果及兩者之間的關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