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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是指訂立合同過程中,締約一方當事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先合同義務而造成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其是由法律規定的賠償責任。其主要的情形有:1.惡意磋商。2.訂約欺詐。3.侵犯商業祕密行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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