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責任>

醫療過錯責任原則的含義是什麼?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2.1W)

一、醫療過錯責任原則的含義是什麼?

醫療過錯責任原則的含義是什麼?

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以下含義:它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才可能承擔侵權責任。它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形式、責任範圍的依據。

1、過錯責任。即由原告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才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說,醫療損害責任原則上適用過錯責任,即由原告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才承擔賠償責任。

2、另外,《民法典》規定了三種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只要能證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具有任何一種情形即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三種情形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需要說明的是,根據這三種情形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時,醫療機構有權提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該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醫療損害一般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只在《民法典》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即醫務人員有違規治療行為或者隱匿、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的,才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二、醫療事故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例資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做出的檢驗報告;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此外,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綜上所述,過錯責任是處理民事侵權案件的基本原則之一,同樣適用於醫療損害案件中。也就是說,醫療機構在醫療損害中程度賠償責任,應當由患者舉證其存在過錯,在有過錯情況下,根據過錯程度及造成後果情況,雙方可以協商一個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