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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與國家賠償法的關係是什麼?

國家賠償 閱讀(2.83W)

侵權責任法與國家賠償法的關係是什麼?

一、民法典與國家賠償法的關係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屬於行政法部門法;民法典屬於民法部門法。一般而言,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侵權民事賠償是指行為人因自己的過錯,實施非法侵犯他人的權益的行為,對受害人承擔的民事責任,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這兩個不同的制度,有著許多可以借鑑之處。在時間上,我國的《國家賠償法》晚於《民法典》。

二、國家行政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

7、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三、申請國家賠償應該在多久內提出?

公安機關受理刑事賠償複議時,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複議決定有異議,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複議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綜上所述,國家賠償法和民法典在某些方面有共同之處,兩者都是部門法,一個是針對國家工作人員違法承擔賠償,另一個是民事當事人之間的侵權賠償。國家賠償的範圍主要是行政及刑事賠償。在常見的侵害人身自由賠償上,按照天數乘以日工資算出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