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和國家補償的區別是什麼?

國家賠償 閱讀(5.58K)

國家賠償和國家補償的區別是什麼?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當家作主,國家在徵地過程中佔用到了農田,需要對涉及到的農民給予補償,這是國家補償的一種。而當國家有關部門的違法行為對公民合法權益產生損害時,遭遇侵權的一方可以主張國家賠償。國家補償和賠償雖然是一字之差,但是本質不同。那麼國家賠償和國家補償的區別是什麼?下面小編就給大傢俱體介紹下兩者的不同之處。

一、國家賠償和國家補償的區別是什麼?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兩者的區別為:

1、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以違法為前提;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不以違法為前提。

2、兩者性質不同。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於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眾間的利益平衡,並不意味著任何對國家的非難。這可以說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3、時間要求不同。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後有賠償;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後進行。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5、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在國家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後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作出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但是國家補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

二、國家賠償的特點有哪些?

在我國,狹義的國家賠償是指通過法定賠償義務機關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所給予的賠償。與外國相比,有以下幾個特點:

1、我國是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違法為前提,嚴格區分國家賠償與國家外償兩個概念 。

2、我國國家賠償不僅指行政賠償,還包括刑事賠償與部分民事、行政審判賠償。

3、我國引起國家賠償的原因必須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強調的是行行,因而對公共設施造成的損害不予賠償。

4、我國不包括公立公益單位的侵權活動引起的損害賠償。

由此可見,我們要想分析國家賠償和國家補償的區別,要從性質、時間要求、發生基礎及兩者的承擔責任方式入手。其中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在於行為上是否合法。導致國家賠償發生的,國家有關部門必然有違法違規行為,而國家補償不同,是國家在合法行為下對公民的適當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