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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權的定義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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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權是指公民在受到國家機關不正確的處罰而得到明確後,或者是在受到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權而得到糾正後,公民要求國家負責賠償的權利。《憲法》第41條第2款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目前我國的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或冤獄賠償兩種形式。

國家賠償權的定義內容是什麼?

第一,在完善賠償程式方面,有兩點幾個重大的修改。一是對於確認程式的修改,在刑事賠償範圍中,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先行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如果沒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賠償決定,或者當事人對作出的賠償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國家機關提出複議。如果對複議結果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這樣從程式上保障了賠償請求人的救濟權利。二是對賠償程式方面的一些操作程式進行了完善。

第二,這次國家賠償法明確了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舉證責任,在原來的法律中是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在賠償案件中,有的時候雙方各持一詞的情況下,不明確舉證責任的話,法院最後難以認定。尤其是規定了受害人在被關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要對損害和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應當舉證,規定了這樣一個加重賠償義務機關舉證責任的規定。

第三,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了明確規定。在民事賠償中,中國已經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民法典》對精神損害賠償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在國家賠償過程中,受害人也同樣受到這種精神損害。這次修改規定,對於侵犯人身自由的情況,致人精神損害的,賠償義務機關應該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四,對於保障國家賠償費用的支付方面,也作了進一步完善。在國家賠償法實施十多年的過程中,在這方面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中國一些比較貧困的縣,在財政預算中沒有把國家賠償的費用列進去。另外,在以前國務院出臺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中規定,賠償經費先由賠償義務機關墊付,墊付之後再由國家財政進行支付。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推進的財政預算體制改革,細化了部門預算。實際上國家機關已經沒有這種墊付的資金了,這樣就影響了賠償費用的支付。這次修改規定了國家賠償的費用要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對於支付的環節,這次也規定得比較明確。賠償請求人可以拿著相應的法律文書,如賠償決定書、調解書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一定要在七日內向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的申請,財政部門要在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這樣就使得賠償費用的管理和支付更加完善。通過這樣一系列修改,迴應了在修改過程中各方面提出的關於國家賠償在實施過程中的一些問題,可以促進國家賠償邁上一個新的臺階。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難免是會遇到不公平的行政處罰的情形的,此時就會產生國家賠償的情況,國家賠償專門是針對於因國家誤判而給的賠償方式,這也是為了自己錯誤的判定而所承擔的後果,這種賠償權也是國家所給予我們的,只要是自己受冤枉了,那麼自己就可以利用自己權利,用法律的手段要回自己的所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