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責任>

醫療過錯賠償談判技巧有哪些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26W)

一、醫療過錯賠償談判技巧

醫療過錯賠償談判技巧有哪些

1、認真地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因為法律是處理醫療事故的準繩,即使不經衛生主管部門調解、不上法院也同樣要以法律為準繩。

2、科學分析準確認定事故責任,因為事故責任是賠償的基礎。沒有責任,緣何賠償?處理醫療事故的第一步,就是認定責任。認定責任後,應立即固定證據,然後再談賠償問題。這裡的固定證據,是指以可以再現的方式記錄如要求醫院書面承認事故責任或以錄音、錄影的方式記錄醫院的承認過程,否則就可能出現醫院先承認後(在感覺索賠金額較大時)否認的情況。

3、公平地測算損失金額,如原發疾病醫療費用不應計入事故導致的損失金額。如果沒有準確的損失金額,就無法確定索賠金額。如果自己都不知道實際損失的金額,當然也無法設定自己的談判底線,更無法說服醫院?

4、全面地掌握事件的處理進度,如是否已經上報衛生行政主管機關?因為醫院通常不願意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沒有報告前醫院通常會同意給患者較多的賠償。如果盲目地單方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會讓醫院有懸劍落地之感,會給談判造成不利。

5、理智地分析雙方的心理,醫院通常會顧及社會影響,適當地調動、利用社會影響會有利於事件的儘快處理。

6、綜合事故責任、損失金額、處理進度、雙方心理等各種因素切合實際地確定索賠金額。不切實際的獅子大開口,否則會導致談判破裂。

7、合理組建談判團隊,根據團隊成員的能力、特點,分工負責、有主有次,不可全家老少齊上陣,沖淡了主力的聲音。

8、有理有節地談判策略,抓住主要矛盾,如果交流的內容太多,就會沖淡重點意見。

9、如果家庭成員不具備相應的談判能力,應當尋求外援,如委託有經驗的律師。

二、醫療事故鑑定與醫療過錯鑑定的區別

二者同屬於技術鑑定,歸納起來,二者之間有以下幾點區別:

1、鑑定的性質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屬於行政鑑定;醫療過錯鑑定屬於司法鑑定。

2、鑑定的目的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為醫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提供技術服務;醫療過錯鑑定是為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醫療糾紛與事故行政處理引發的行政訴訟以及涉嫌“醫療事故罪”的刑事訴訟提供技術服務。

3、鑑定的決定權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決定權在於醫療衛生行政部門,依《條例》的規定,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也可共同提請鑑定。醫療過錯鑑定的決定權在司法機關。

4、鑑定的委託方式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委託方式有二種:一是衛生行政部門轉交;二是當事人雙方共同委託。而醫療過錯鑑定包括兩種方式。一是法院決定鑑定,由法院內的技術部門統一對外委託;二是申請鑑定,即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鑑定申請,法院同意後,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鑑定機構與鑑定人員,達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

5、受理鑑定的許可權不同。

醫療事故鑑定只有衛生行政部門移交和當事人共同委託醫學會兩種方式。而醫療過錯鑑定的許可權卻十分廣泛,只要訴訟過程中需要鑑定,都可以採取司法鑑定的方式進行。

6、鑑定主體的範圍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只能由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組進行。醫療過錯鑑定則可由司法機關交由法定的鑑定機構進行。

7、鑑定主體的責任方式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醫學會出具鑑定書,專家組成員無須在鑑定書上簽名蓋章;醫療過錯鑑定的鑑定人需在鑑定書上簽字或蓋章,實行個人負責制。

關於醫療過錯賠償談判技巧,我們要注意,在進行談判的時候,我們需要首先要對於法律的相關的條款做到比較熟悉,另外,我們需要掌握好相關的證據,用證據說話,而且,我們在進行處理醫療過錯的案件的時候,一般首先要進行醫療過錯的責任的鑑定,然後再進行談判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