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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責任產生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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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責任產生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國家賠償簡單來說就是國家機關,政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由於履行國家職權時給其他公民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失、傷害,國家依法進行賠償。具體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首先行政賠償主要是區別於刑事責任以外的賠償方式,大致包括行政拘留、過度執法、財產凍結、資金處罰等非刑事責任的事項。刑事賠償相對而言影響會嚴重一些,例如誤判冤假錯案、刑訊逼供、因執法造成他人受到嚴重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行為。此類賠償主要針對刑事案件居多一些。

國家賠償責任產生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第2張

那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怎麼確定國家賠償責任是有相關前提條件的,首先就是造成賠償責任的主體責任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並且是在依法執行公務或職權時造成的,也就是說哪怕是國家公職人員如果並非執行公務和職權期間,以個人名義造成責任的並不算作國家賠償;其次要確定是由於過失執法或過度執法,明確給他人帶來人身傷害和經濟損失的。也可以理解為,因抗拒執法或抗拒公職人員行使職權造成的損失不屬於賠償範圍。最後若是有其他特殊法律規定情形下,造成的損失也不屬於賠償範圍。在確定國家賠償責任前必須先滿足以上三點前提條件。

國家賠償責任產生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第3張

在確定了屬於國家賠償範圍內,也滿足前提條件的情況下受到利益損害的當事公民,根據具體受到的損害屬於行政賠償範圍還是刑事賠償範圍可以向相關部門進行申訴並要求賠償。需要區分的是進行賠償義務政府部門分按照責任為幾種,分別是由單獨某部門行使職權造成賠償的由該部門獨立進行賠償;有兩個以上共同造成賠償責任的則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此類情況下較為複雜需要多方協商解決;受委託授權的機構和組織在行使職權時造成公民損失的由委託的部門進行賠償;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使職權時造成損失的則由被授權方進行賠償;若造成損失的職能部門合併或撤銷則由繼續行使該職權的部門代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