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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達不成協議是否可以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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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達不成協議是否可以訴訟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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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不成怎麼提起離婚訴訟

1、協議不成也不能提起離婚訴訟的情況:

(1)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①女方在懷孕期間;

②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

③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確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認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體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可以參看審判實踐,具體審判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

(2)無論哪一方提出的離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②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③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現役軍人作為普通公民,其離婚一樣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於其特殊的性質,法律作出了另一個限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破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這些其實都屬於《婚姻法》中明確規定的法定離婚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我國並不存在自動離婚的情況,不管怎樣夫妻要解除婚姻關係的,就必須要按照規定辦理了手續才行,否則的話即使雙方以後都分開生活,但實際還是屬於夫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