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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仲裁裁決糾紛案後是否可以訴訟?

仲裁 閱讀(1.14W)

一、撤銷仲裁裁決糾紛案後是否可以訴訟?

撤銷仲裁裁決糾紛案後是否可以訴訟?

撤銷仲裁裁決糾紛案後是可以訴訟,根據我國仲裁法當中的規定,訴訟和仲裁是兩條線路完全不會互相的影響,仲裁協議是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檔案,是當事人申請仲裁和仲裁機構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的前提和基礎。對於沒有仲裁協議而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更不能對案件作出裁決。如果仲裁機構對沒有仲裁協議的糾紛案件予以受理並作出了裁決,則違反了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該仲裁裁決也就是違法裁決,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此裁決。

二、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

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必須是仲裁協議確定的事項,仲裁機構也只能就仲裁協議範圍內的爭議事項作出裁決。如果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超出仲裁協議約定的範圍,而仲裁機構仍予受理並作出裁決,或者雖然當事人確定了申請仲裁的範圍,但仲裁機構所作出的仲裁裁決超出了當事人的請求範圍,則此仲裁裁決也應予撤銷。我國《仲裁法》規定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事項違反了此條規定,並且當事人依據此仲裁協議將本不能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提交仲裁,那麼,仲裁機構以此為基礎作出的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是由3名仲裁員組成,還是由1名仲裁員組成,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仲裁員應當由當事人選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只有當事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時,才由仲裁委員會依照職權指定。當仲裁庭的組成違反了仲裁法的規定,則由該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決應予撤銷。仲裁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式進行。如果仲裁機構沒有按照仲裁程式規則所規定的期限將全部檔案或材料送達雙方當事人,或者當事人未能在仲裁程式中獲得充分的陳述或辯論的機會,或者有關仲裁員有法定迴避情形而未予迴避等等,均是違反仲裁程式的做法。在違背法定仲裁程式基礎上所作出的仲裁裁決,屬於法定被撤銷的理由。

但是生活當中撤銷仲裁裁決也並不是沒有可能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條件,比如說仲裁庭它的組成已經違反了我們國家仲裁法當中所規定的正當的程式。有一些人員應當迴避,但是卻沒有進行迴避,所以此時需要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