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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可以仲裁還是訴訟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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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可以仲裁還是訴訟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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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簡單好用的結論:行政複議是向行政機關提出的,行政訴訟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二者均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相應的行政行為侵犯了自身合法權益後的一種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