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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是否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閱讀(2.98W)

一、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是否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是否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受害人與犯罪嫌疑人達成調解協議後,如果調解協議存在違法行為,如嫌疑人有欺詐行為、不執行調解協議等情形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五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

(一)起訴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第一百五十四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併判決。

二、刑事公訴案件的和解程式

1、提出

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案件承辦單位提出和解請求。

2、受理

刑事案件的受理,應由檢、法機關進行。受理後,應當審查提案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必要性與可能性。經審查認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辦案機關應填寫《適用刑事和解程式告知書》、《適用刑事和解程式決定書》一併送達給雙方當事人。

3、和解

由檢、法機關促成被害人與加害人對話,刑事和解成功的,承辦人組織雙方簽訂《刑事和解協議書》,作為對被告人免予追究刑事責任或從寬處理的重要依據;和解不成的,當即製作《終止刑事和解程式通知書》並送達雙方當事人,依照審判程式及時作出決定或判決。

4、監督

調解機關對加害人履行賠償協議的情況進行適時檢查、督促,並可以根據案件的性質、危害後果及賠償協議履行的情況作出決定。檢察機關視情形作出酌定(相對)不起訴、暫緩起訴或在提起公訴時向法院提出酌情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審判機關可視情形適用非監禁刑(緩刑、管制)、免予刑事處罰、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