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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後能否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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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大多數情況下,法院會在做出民事判決前進行庭外調解,化解雙方的民事糾紛,這也是現代社會化解民事糾紛的重要方式之一。那麼民事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後能否反悔嗎?下述資料中本站小編便為大家詳細解答相關問題。

民事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後能否反悔嗎?

一、民事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後能否反悔

當事人在法院調解時對調解要認真對待,慎重處分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簽署調解協議即可生效。關於能否反悔,實踐中有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可以反悔,法院可以再次組織調解,徵求被告的意見,調解不成的,及時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也就是說,在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前,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提出反悔。本案中,對於原告要求變更調解協議的主張,法院應當在徵得被告同意後變更調解協議內容,被告不同意的及時判決。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不能反悔,法院應及時向雙方當事人送達調解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的規定,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因此該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認真履行。

二、可以反悔的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了調解失敗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的兩種情形,一種是調解未達成協議,另一種則是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這兩種情形分別對應了兩類案件,一類是該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等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這類案件當事人調解達成協議後,可以不製作調解書,由人民法院書記員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該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遵守協議,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另一類是應當製作調解書的一般案件,此類案件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協議後,應當由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並送達雙方當事人,該調解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反之,在調解書未送達雙方當事人之前,調解書未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反悔。

不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又對當事人對調解協議的反悔作出了嚴格的限制,該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稽核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事實上,該條規定的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與《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關於當事人可以在簽收調解書之前反悔的規定並無衝突,因為《民事訴訟法》並沒有否認調解書籤收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調解書作為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律文書,是對調解協議的確認,是調解結案的法定程式,具有與法院判決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執行力,除非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再審,否則,必須履行調解書中確定的義務。而調解協議因其不屬於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系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經過平等協商、利益權衡而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如前所述,除了法定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調解協議在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起即具有等同調解書的強制力以外,在一般情況下,調解協議僅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其發生的法律效力特指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因此,本案中,原告易某某在調解協議達成之後,調解書籤收以前,提出變更調解協議內容,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如果該調解協議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屬於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法院應當在徵得被告同意後變更協議內容,被告不同意變更的應及時判決。反之,經審查不符合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情形的,法院應及時送達調解書,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

大多數情況下,在庭外調解過程中,當事人需要慎重對待,一旦簽訂了調解協議,協議便會產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後能否反悔,在實踐中仍有兩種爭議,大家需要格外注意下,另外也需要根據相關規定了解反悔的理由,希望對您的生活有所幫助。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