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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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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

如何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

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

一)、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 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 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 申請仲裁的日期。

二)、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四)、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五)、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仲裁委員會的職責有什麼?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照國家規定設立辦事機構。地方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勞動爭議處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承辦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日常工作,根據仲裁委員會的授權,負責管理仲裁員,組織仲裁庭;管理仲裁委員會的文書、檔案、印鑑;負責勞動爭議及其處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諮詢;向仲裁委員會彙報、請示工作,辦理仲裁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仲裁員有以下幾點的職責:

1、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爭議案件的受理、審理、審查,參加仲裁庭活動。

2、進行調查取證,向當事人及有關單位人員調閱檔案檔案、詢問證人、現場勘驗、技術鑑定等與爭議事實有關的調查。

3、對爭議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

4、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提出勞動保障爭議處理意見。

5、宣傳勞動保障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督促勞動關係雙方貫徹執行。

6、熱情接待來訪群眾,做好政策解釋服務工作。

7、協助書記員做好調解、仲裁文書案卷整理歸檔工作。

處理仲裁裁決案件的主要步驟如下,提交申請書,仲裁庭受理,開庭審理,仲裁調解,下達仲裁裁決書。仲裁委員會是由國家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主要負責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管理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接待處理勞動糾紛的群眾,做好相關勞動仲裁政策的解釋,管理仲裁委員會的文書、檔案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