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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法院申請仲裁裁決不予執行?

判決執行 閱讀(2.5W)

如何向法院申請仲裁裁決不予執行?

如何向法院申請仲裁裁決不予執行?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輕仲裁裁決不予執行,首先是提交申請書,等人民法院稽核之後再做決定。

《仲裁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合適,裁定不予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執行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執行。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依提出申請執行的主體不同而不同。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六個月。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申請仲裁裁決執行的期限是在人民法院宣判結果之後的六個月之後。條件是另一方並未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定來履行自己的義務,如債務、懲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