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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仲裁裁決執行規定裁決不予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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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仲裁裁決執行規定裁決不予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關於仲裁裁決執行規定裁決不予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二、撤銷仲裁裁決需按照以下法定程式進行:

(1)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2)人民法院受理撤銷仲裁裁決申請;

(3)依法組成合議庭;

(4)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裁定。

三、在仲裁實務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具有法定可撤銷的情形時,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申請。當事人的申請是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前提條件,人民法院不得主動撤銷仲裁裁決。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申請後,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合議庭決定是否作出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而不得適用獨任制。因為:

(1)此型別案件並非簡單案件,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一旦作出,不僅使該仲裁裁決失去其法律效力,而且,還意味著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審判權否定了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而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獨任制只能適用於簡單案件的審理。

(2)此型別案件依法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獨任制只能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不能適用獨任制,只能適用合議制。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後,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仲裁裁決符合法定的應當撤銷的情形,應當作出裁定撤銷該仲裁裁決;如果認為仲裁裁決不符合法定應當撤銷的情形,則應當作出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仲裁裁決繼續有效。撤銷仲裁裁決或者駁回當事人申請的裁定,應當在受理撤銷仲裁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

綜合上面所說的,仲裁的裁決一般都是由仲裁的機構來進行處理,但對於一般不合規定的裁決是不予進行執行的,同時在處理的時候也必須要說明其理由,裁決的決定只要一出來也是會受到法律保護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法律規定的流程來。